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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协会章程

时间:2024-11-11 16:23:45
法官协会章程[本文共3492字]

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烟台市法官协会,是由烟台市法院法官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法院法官,开展理论结合实际的应用法学研究,推动法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的提高,维护司法公正,发挥并宣传法官的作用,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组织法律服务活动,促进同各市、省外法官的民间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增进了解和友谊,为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三个至上”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学术研究与交流上,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与省内外法官的交往,增进了解与友谊,为推进平安烟台、法治烟台、和谐烟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四条  本会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和业务指导,并接受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为:

一、联络、团结全市法官,积极促进法官在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

二、组织应用法学研究,进行专题调查,交流审判工作经验,提倡著书立说,提高会员执法水平。

三、促进法官的法律培训,举办法学讲座,组织学术交流,收集有关图书资料,编选出版学术书刊。

四、宣传法官的先进事迹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弘扬法官的职业道德,发掘推荐优秀人才。

五、关心和丰富法官的生活,反映法官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等社会活动,为法制建设服务。

七、主办基金会和有关事业,以资助法学研究、推动学术交流、开展法官活动。

八、组织和促进同省内外法官、法学团体的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往来活动,加强对省内外以及国外法官制度和司法情况的研究。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具有本市法院法官资格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会员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填发会员证。

没有从事律师工作的离退休法官,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成为会员。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组织与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会保持长期友好合作的中外人士,经本会决定,可以授予荣誉会员、名誉理事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出版物和资料,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便利条件;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对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学术研究成果突出,业务成绩显著,职业道德高尚的会员,本会予以鼓励、表彰和宣传、推荐。

第十条 会员退会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为有效。

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书面通知本人。

法官离职或工作调动离开法院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违反法纪、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者,由本会作出必要的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予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和理事会理事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本会新一届理事;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五年。确需提前或者推迟换届时,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并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但推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每届理事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一般每一、二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举行。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讨

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从理事中,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也可予以罢免;

五、必要时,可调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个别成员;

六、聘请本会顾问。

为了及时处理会务,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将本条第一、五、六项和其他事宜,委托常务理事会先行办理,事后再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是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并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方可延长任期。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举行。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会务;

三、制定本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总结本会工作;

四、审查、批准、决定吸收个人会员或除名;

五、决定各工作部门、所属机构的负责人,商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选;

六、决定授予荣誉会员和名誉理事称号。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会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将本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及其他事宜,委托会长办公会议或者会长、副会长先行办理,后再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有主持、协调分管工作的实际能力,并热心本会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并报烟台市民政局批准,方可延长任期或者超龄任满本届。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于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委托一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并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贯彻本会决议,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内主持会务,对外代表烟台市法官协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担一定的领导任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协调有关方面工作,安排办事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监督财务收支情况。

会长或者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或者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逐步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门和所属其他机构。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门和所属其他机构,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进行各自分担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并根据需要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国内外各界赞助或捐赠;

三、主管机关补贴;

四、国家资助;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收支,要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重大收支,须经本会主管副会长审批,必要时,应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各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十五日内,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报烟台市民政局同意后生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并报烟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本会终止前,应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后,再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审查同意、烟台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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