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及农村特困人员申报流程
一、城乡低保申报流程
(一)认定条件:凡持有我县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3150元,城市人均月收入低于43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实调查,组织村委会召开民主评议,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对接收到的相关材料进行信息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要在显要位置集中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长期固定公示。
(五)城乡低保对象的确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或持有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与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2)家庭成员中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机动摩托车(不含残疾专用车或老年人非经营性的代步机动车)、电动汽车或以营运为目的电动三轮车的。
(3)家庭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以上的。
(4)家庭成员拥有商业用房的。
(5)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车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或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因灾倒房重建的除外)。
(6)5年内自建房屋或拥有2处以上自建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及建房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7)家庭基本生活用电、燃气、用水量明显超出当地一般居民消费水平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当年,家庭非生活性开支过大,购买有高档贵重非生活必需品的。
(9)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财产清新。
二、农村特困人员申报流程
(一)认定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 )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实调查,并组织村委会召开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审核结果报县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对接收到的相关材料进行信息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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