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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公证工作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时间:2024-12-24 11:53:31
关于我县公证工作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我县公证工作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县公证行业呈现出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的改革目标相比,差距还很大。有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县公证事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

制约我县公证工作科学发展的问题

一是公证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由于《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和独立的法人地位规定过于宽泛和概念化,司法部也未对此作出准确及时的解释和规范,在实践中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明确,导致公证机构没有准确的定位和管理定位,限制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二是公证的法定核实权难以得到保障。《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实践中,个别时候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医院、基层民政等部门对公证处的核实要求不予配合,不仅公证的正常业务难以开展,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三是公证员风险保障机制缺位。《公证法》第二条对“公证”概念的规定过于宽泛和抽象,即“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就要求公证员既要对公证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既要保证公证程序合法,又要保证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任何一项出现纰漏,都要依法承担撤证、受处罚以及赔偿的责任和风险。公证处和公证员的核实权又远未得到各部门的依法确认和配合,由于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权利在实践中形同虚设等原因,导致公证员责、权、利严重失衡,挫伤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改革发展的积极性。

四是存在公证法律服务人才萎缩、流失现象。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专业人才要么选择法院、检察院作为职业方向,或去经济发达地区办律师所,要么考公务员或到南方大企业去做法律顾问,公证队伍在数量上呈逐年萎缩状态。但主要还是由于用人机制僵化,录用公证员既要具有司法考试资格,又要通过人事部门统一考试,虽然规范性增强,但也导致了公证处招录人员难度加大,甚至有的公证处无人可招。另外个别公证员业务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公证事业发展的要求,而新录用公证员门槛偏高,造成公证队伍难以发展壮大。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解决问题必须坚持系统整体的、普遍联系的和永恒发展的观点。针对我县公证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应在发展意识、创新体制机制方面有所突破。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策制度环境,把解决现实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

我处应出台体系化的与《公证法》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应确立公证机构的调查核实权和公证事项的公证法定性。具体规定对当事人提供伪证的处罚权及其程序和标准,确保公证作为国家证明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能仅仅用经济效益这个杠杆调整公证人员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提高公证人员素质,增加积累,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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